土地证书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土地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土地证书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哈国用(2012)第04001154号 |
李玉国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
道外区红旗小区53栋3单元1层2号 |
|
公告单位: 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5月19日
copyright© 2003-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声明: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
主办单位: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
承办单位: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 技术支持:南京国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黑ICP备:17006522号 总点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