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商品房、二手房(个人)转移登记核税所需材料

发布时间: 2019-02-02 16:07:2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办理商品房、二手房(个人)转移登记核税所需材料

 

根据税务部门征税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二手房转移登记时,纳税人应依法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交核税所需材料作为完税依据,核税所需材料主要有:

       一、纳税人为境内自然人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需提供军官证、士官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

    1.如买(或卖)方夫妻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提交夫妻双方各自的户口簿。

    2.有曾用名的,需另外提交曾用名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3.未成年子女可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

    4.买(或卖)方为单身的,离婚的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应标注为“离婚”;丧偶的户口簿应标注为“丧偶”或在已故配偶的户口簿页标注为“注销”。

    5.已婚现役军人需提交结婚证,未婚需提交现役部队相关部门证明。

二、纳税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境外自然人的,需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外籍人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商品房完税的纳税人只提供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核税所需材料;

    办理二手房完税的纳税人需提供买卖双方及家庭成员核税所需材料。

       四、申请办理商品房、二手房转移登记时,纳税人可在受理大厅免费复印核税所需材料,并在预受理后持核税所需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税务窗口进行核税、完税。

       五、有关核税及完税标准,按照税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copyright© 2003-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声明: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

主办单位: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
承办单位: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 技术支持:南京国图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黑ICP备:17006522号  总点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