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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

发布时间: 2021-03-16 14:19:41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部、全国第6部市级地方信用建设法规,标志着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入“有法可依”的新阶段,为优化“哈尔滨营商环境”提供法制保障。

《条例》共6章45条,围绕当前哈市信用建设面临的重点、难点和关键点开展制度设计,突出加强政府诚信建设,保障企业、个人合法权益,完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努力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推动哈尔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

2020年,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将《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作为正式立法项目。为了准确把握哈尔滨市社会信用立法的定位,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复研究了国家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文件。2020年6月23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六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2020年6月29日,哈尔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初审后,市人大常委会围绕草案进行了系列调研及征求意见工作,对草案进一步研究修改。2020年10月30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

二、制定《条例》的重要意义

(一)打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瓶颈”

一段时间来,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框架搭建形成,具备了较好的发展条件,但仍存在信用信息归集难、信用监管不到位、“新官不理旧账”等情况还时有发生等“瓶颈”问题。为解决当前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考察黑龙江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讲信用、环境优的“哈尔滨营商环境”品牌,结合哈尔滨市实际进行社会信用立法显得尤为必要。

(二)营造诚实守信社会环境

本次立法将信用环境建设作为重点,对环境建设涉及的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等进行了规范。《条例》通过强化政务诚信建设,发挥政府在信用环境建设中的表率和导向作用。

社会信用信息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条例》对此规定国家机关等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应当将履行职责过程中生成或者获取的信息,按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提供;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接收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报送的信息。同时,根据国家要求对信用信息的共享、公开、使用等作出了规范,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行业信用评价,推进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为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供了制度保障。

按照国家加强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护的精神要求,《条例》还规定信用主体有权知晓其社会信用信息的使用等情况;失信主体依法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的,可以提出社会信用修复申请,由受理单位依法依规及时处理;信用主体认为其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采集、共享、公开、使用或者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存在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受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条例》出台后,哈尔滨市人大为解决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面临的主要矛盾与突出问题,提升社会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再次贡献了人大力量。

(三)全面提升政府诚信行政水平

《条例》出台后,如何更好地发挥法律效力,成为政府部门探索的方向。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前组织哈尔滨市政府部门开展政务诚信公开承诺活动,率先带头贯彻执行《条例》。同时,哈尔滨市为进一步推进“诚信政府”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哈尔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条例》,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有关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将出台《2021年哈尔滨市“诚信政府”建设工作方案》,拟建立公务员录用、调任人选社会信用记录查询机制及公务员政务失信信息归集机制,实施公务员诚信教育培训,开展政府部门政务诚信公开承诺活动,推进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开展诚信乡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创建活动。通过推动政府部门政务承诺制度化,建立健全政务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机制,加强重点领域政务诚信建设,持续开展政府失信违诺专项治理,到2021年年底,公务员诚信履职意识和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全面提升,政府做出的承诺全面兑现,引领和带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新成效。

三、《条例》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打造诚信政府:有诺必践失信必究

《条例》重点对政府守信践诺进行约束,规定市、区县(市)政府和部门在招商引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方面,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合同,不得以政府换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因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任导致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能兑现、有效合同不能履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政府在进行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民事活动时,应当平等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不得违约拖欠市场主体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款项,不得单方面作出使用资产折抵款项等决定。

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民生项目的完成情况如何,政府要“说了算”、“定了干”,必须在下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说明。

(二)积极激励守信:无事不扰优先支持

《条例》规定,国家机关要查询使用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包括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资质审核等;国家工作人员招录、岗位聘用、表彰奖励;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查询使用社会信用信息的工作。

对信用状况良好的信用主体,依法采取激励措施: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公共资源配置、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从事非营利性的民生工程项目,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在信用门户网站等媒体宣传推介;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本行业信用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三)依法惩戒失信:事前告知及时修复

对违法失信的信用主体,按照国家规定实施监管和惩戒。其中,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的、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四种行为,列入严重失信“黑名单”。

对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的,根据需要履行告知或者公示程序,并告知惩戒实施的依据、理由、救济途径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失信主体纠正失信行为或被依法撤销的,向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或失信信息提供单位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受理单位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处理。

按照规定,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养老托幼、城市运行安全等六大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信用修复标准更严格。

(四)归集公开信息:保护隐私可提异议

《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在办理注册、审批、备案等事项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并鼓励市场主体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接受社会监督。

政府将加强自然人诚信建设,完善自然人信用记录。其中,首先建立公职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会计审计人员等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依法归集到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开自然人信息,应当依法或经本人同意,涉及个人隐私的,发布前要进行技术处理。

    信用主体认为其信用信息的归集、公开、使用或者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存在错误、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信用信息提供单位等提出书面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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