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市优化营商环境统一部署和要求,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工作服务效能,在大力推进“全程网办”的同时,总结工作经验并结合实际,全面推广不动产登记“同城通办”服务,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同城通办”服务的实施范围
本市主城五区,即南岗区、道里区、道外区、香坊区、平房区。其中:
(一)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各分中心(驻市民大厦分中心除外),办理个人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道里二分中心在此基础上,经办市本级查封登记、解除查封登记业务。
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哈西分中心、群力分中心、道外二分中心、香坊二分中心、平房分中心在此基础上,经办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农、林、水、草等不动产权登记业务。
2.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驻市民大厦分中心企业服务专区,办理企业类不动产登记业务。
二、开展“同城通办”服务的办理事项
当事人申请下列事项之一的,可以就近到各办理线下登记的不动产分中心(驻市民大厦分中心除外)窗口提交申请: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1.首次登记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首次登记;
(2)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首次登记。
2.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办理变更登记;
(2)土地坐落发生变化办理变更登记;
(3)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面积、界址范围变更办理变更登记;
②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土地灭失办理变更登记;
(4)土地用途变更办理变更登记;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办理变更登记;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国有建设用地办理变更登记;
(7)配偶之间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办理变更登记。
3.转移登记
(1)买卖的办理转移登记;
(2)互换的办理转移登记;
(3)赠与的办理转移登记;
(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办理转移登记;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办理转移登记;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办理转移登记;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办理转移登记。
4.注销登记
(1)国有建设用地灭失办理注销登记;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注销登记;
(3)依法没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注销登记;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权利消灭办理注销登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1.首次登记
2.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办理变更登记;
(2)坐落发生变化办理变更登记;
(3)房屋面积、界址范围发生变化
①属部分土地收回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办理变更登记;
②改建、扩建引起房屋面积、界址变更办理变更登记;
③因自然灾害导致部分房屋灭失办理变更登记;
④其他面积、界址变更情形办理变更登记;
(4)用途发生变化办理变更登记;
(5)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办理变更登记;
(6)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办理变更登记;
(7)配偶之间共有人共有性质变更办理变更登记。
3.转移登记
(1)买卖的
①商品房办理转移登记;
②存量房屋办理转移登记;
③经济适用住房办理转移登记;
④回迁安置房办理转移登记;
⑤历史遗留房产办理转移登记;
⑥房改售房办理转移登记;
(2)互换的办理转移登记;
(3)赠与的办理转移登记;
(4)因继承、受遗赠取得办理转移登记;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办理转移登记;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办理转移登记;
(7)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办理转移登记。
4.注销登记
(1)不动产灭失办理注销登记;
(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办理注销登记;
(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办理注销登记;
(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办理注销登记。
(三)地役权登记
1.首次登记
(1)因用水、排水、通行利用他人不动产办理地役权首次登记;
(2)因铺设电线、电缆、水管、输油管线、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利用他人不动产办理地役权首次登记;
(3)因架设铁塔、基站、广告牌等利用他人不动产办理地役权首次登记;
(4)因采光、通风、保持视野等限制他人不动产利用办理地役权首次登记;
(5)其他为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按照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办理地役权首次登记。
2.变更登记
(1)需役地或者供役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办理变更登记;
(2)需役地或者供役地自然状况发生变化办理变更登记;
(3)共有性质变更办理变更登记;
(4)地役权内容发生变化办理变更登记。
3.合并办理的地役权转移登记与不动产转移登记
4.注销登记
(1)地役权期限届满办理注销登记;
(2)供役地、需役地归于同一人办理注销登记;
(3)供役地或者需役地灭失办理注销登记;
(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地役权消灭办理注销登记;
(5)依法解除地役权合同办理注销登记。
(四)抵押权登记
1.首次登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①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②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2)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①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②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①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②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2.变更登记
(1)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办理变更登记;
(2)担保范围发生变化办理变更登记;
(3)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办理变更登记;
(4)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或者数额发生变化办理变更登记;
(5)债务履行期限发生变化办理变更登记;
(6)最高债权额发生变化办理变更登记;
(7)最高额抵押权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化办理变更登记。
3.转移登记
(1)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与受让人共同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2)当事人约定受让人享有一般抵押权、原抵押权人就扣减已转移的债权数额后继续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一并办理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和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
(3)当事人约定原抵押权人不再享有最高额抵押权的,一并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和一般抵押权转移登记。
4.注销登记
(1)主债权消灭办理注销登记;
(2)抵押权已经实现办理注销登记;
(3)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办理注销登记;
(4)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抵押权消灭办理注销登记。
(五)预告登记
1.预告登记的设立
(1)预购商品房办理预告登记;
(2)以预购商品房等不动产设定抵押权办理预告登记;
(3)不动产转移办理预告登记;
(4)不动产抵押办理预告登记。
2.因当事人的姓名、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等发生变更办理预告登记的变更。
3.预告登记的转移
(1)因继承、受遗赠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预告登记转移;
(3)因主债权转移导致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移;
(4)因主债权转移导致不动产抵押预告登记转移。
4.预告登记的注销
(1)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等导致债权消灭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
(2)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预告登记办理预告登记的注销。
(六)依申请更正登记
(七)异议登记
1.异议登记
2.注销异议登记
(八)其他登记
1.换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2.补发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
3.不动产权登记信息查询。
(九)一并办理登记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合并办理;
2.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
3.建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与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转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4.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
5.存量房转移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
6.变更登记与补发合并办理;
7.变更登记与存量房转移登记合并办理;
8.抵押权注销登记与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
9.抵押权注销登记与存量房转移登记合并办理;
10.更正登记与补发合并办理;
11.更正登记与存量房转移登记合并办理;
12.公积金贷款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转房屋所有权登记与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合并办理。
三、“同城通办”服务其他事宜
(一)开展“同城通办”服务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相关法律法规和操作流程的规定,在承诺期限内做出准予或不 予登记的决定。
(二)历史遗留建设项目、回迁安置项目以及商品房买 卖合同为非联机备案的“老商品房”项目按照省市历史遗留建设项目的有关要求、操作流程和时限办理。
(三)不动产转移登记“同城通办”业务所涉及的土地审批部分,参照《地类地价表》开展相关跨行政区土地审核工作。
(四)“非当场办结”的登记业务,推广证照寄送服务。即申请登记时,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快递送达”或“现场领取”两种方式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缴款书或相关登记文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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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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