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压减不动产登记业务 办理时限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2-02-25 10:34:25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关于进一步压减不动产登记业务

办理时限有关事宜的通知

 

各处室、各分中心:

为深入落实国家、省、市“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在《关于进一步明确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即时办结和限时办结有关事宜的通知》(哈不动产发〔2020〕38号)取得不动产登记工作各项改革既有成果的基础上,结合营商环境考核目标任务及“真正提速增效,流程再造向最高标准看齐”的总体要求,现将不动产登记业务办理时限进一步压减如下:

一、即时办结的一般登记业务范围

(一)变更登记

1.姓名或者名称变化;

2.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变化;

3.不动产坐落变化。

(二)转移登记

1.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不含历史遗留项目、哈政办规〔2018〕41号文件中规定的零散户);

2.存量非成栋房屋买卖转移登记;

3.持公证书办理继承、受遗赠的转移登记;

4.持公证书办理赠与的转移登记;

5.持生效法律文书的转移登记(未提交原权属证书,公告作废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三)抵押权首次、变更、转移、注销登记(除注销登记外,不含在建建筑物抵押)

(四)预告登记的设立、变更、转移、注销

(五)更正登记

1.依申请更正登记;

2.依职权更正登记(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六)异议、注销异议登记

(七)查封、注销查封登记

(八)注销登记(实地查看和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九)其他登记

1.换发证书或者证明;

2.遗失补证(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3.登记资料查询。

(十)小微企业申请办理的转移登记、抵押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具体时限按《关于进一步压缩中小企业登记业务办理时限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哈不动产发〔2020〕13号)执行。

二、限时1个工作日内办结的一般登记业务范围

(一)涉农、林、水、草的不动产权登记

(二)首次登记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

(三)变更登记

1.不动产用途变化;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利期限发生变化;

3.共有性质变化;

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

5.同一权利人名下的不动产分割或者合并。

(四)转移登记

1.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历史遗留项目、哈政办规〔2018〕41号文件中规定的零散户);

2.房改售房转移登记;

3.非公证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公告期不计入办理时限);

4.非公证赠与转移登记;

5.存量成栋房屋买卖转移登记;

6.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

7.个人因拆迁安置、调换、互换、离婚、作价出资入股、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及共有份额变化的转移登记;

8.机关企业因合并、分立、办公用房调整、回购职工房改房、互换、改制、作价出资入股、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及共有份额变化的转移登记。

(五)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转移、变更登记

(六)地役权首次、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三、其他要求

(一)除一般登记业务外,一并登记业务和批量登记业务等属于非一般登记业务,非一般登记业务办理时限为受理后最长不超过2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个人及企业(含小微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时,涉及到土地部门对成栋房屋的审核、税务部门的单独审批等工作,相关部门审批完结后,相关分中心即时办结。对此类情况,各分中心以书面材料经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登记处备案。

(三)呼兰、阿城、双城分中心相关业务办理时限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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