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行不动产登记“告知承诺制”

发布时间: 2021-12-16 13:51:3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按照省、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和要求,推动“减证便民”工作,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对符合规定的不动产登记承诺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

一、适用条件

申请人申请办理告知承诺制主要适用事项时,书面承诺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可依据该书面承诺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告知承诺制主要适用事项

(一)自然人身份证明。自然人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其提交的身份证件与不动产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需出具证明的,但姓名、出生日期等信息记载不一致的除外。

(二)被继承人父母的死亡证明。在受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登记时,被继承人死亡时已年满80周岁,无法提供其父母死亡证明的。

(三)小微企业证明。为小微企业减免不动产登记费时,申请人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无需出具证明的。

(四)不动产坐落证明。在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时,不动产登记部门获取的不动产坐落信息与实际地址不一致需要出具证明的。

(五)保障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不动产的证明。在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不动产申请登记时,为保证被监护人利益而需要出具保证书的。

(六)代被继承人申请不动产保证书。对购房人已死亡,但其名下有符合登记条件尚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暂不能办理法定继承的由继承人或原代理人代为申请的。

三、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申请人通过线下窗口或网上提交申请时,可按照上述事项选择告知承诺制,并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相应的《承诺书》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1.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收到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的申请时,应检查承诺事项是否符合规定,申请人签章是否完整及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2.对承诺事项表述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可要求申请人及时补正并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待补正后再受理。

3.对无法补正承诺事项或不符合告知承诺制要求的,向申请人说明并不予受理。

4.对于符合要求并予以受理的申请,将承诺事项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审查的材料一并移交审核人员进行后续审核。

(三)审核

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人书面承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按规定时限审核。


告知承诺目录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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