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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2-15 16:37:3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 哈尔滨市政府门户网站   浏览次数: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哈政办规〔2018〕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26日



关于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回迁安置和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解决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登记问题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字〔2017〕42号)精神,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力争于2018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问题。

  二、组织机构

  成立市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主任由市住建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住建、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税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及各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三、实施步骤

  (一)组织联合会签。由市加快推进历史遗留建设项目不动产权证手续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对历史遗留房地产开发项目、棚改回迁安置项目和房改项目依规进行现场会签,对相关建审、验收手续予以联合认定,确保满足不动产登记办理前提条件。目前,各区申报的项目已全部完成会签认定。

  (二)提供办证材料。对已完成会签认定的项目,由各区政府负责,协调项目单位抓紧完善相关材料,及时报送会签书、承诺书、测量报告(光盘)、销售方案、面积汇总表等,确保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基础材料全部完备。此项工作于11月10日前完成。

  (三)集中受理办证。由各区政府负责,安排熟悉项目情况的相关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切实可行的办证计划,并至少提前一周在社区张贴告示,明确办理地点、相关要件等,引导和鼓励居民抓紧办理登记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要采取经办点和增设便民流动服务车相结合的方式,将服务窗口前移到社区、小区,实施连续集中受理,不断扩大办证数量。力争于12月底前,历史遗留项目具备办证全部条件,群众随来随办。

  四、政策措施

  (一)关于棚改回迁安置房屋办证问题。要将市政府给予回迁居民相关优惠政策彻底落实到位。对于棚改回迁安置房屋中按照综合建设成本或建安成本交纳购房款的面积部分,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的认定意见,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商品房性质为回迁居民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棚改政策实施前,由开发商作为拆迁人和毛地摘牌的项目,也可比照此政策规定处理。

  关于补交土地出让金问题,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关辖区政府或建设单位追缴。

  (二)关于回迁安置房屋转让问题。对于历史遗留建设项目回迁安置房屋有转让情形的,由现受让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房屋权属无争议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并在市级媒体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经所在区政府组织建设单位在签订补充协议时予以确认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直接为现受让人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此类房屋其后再次转让的,受让人须延续承诺。

  (三)关于税费追缴问题。本着“先办证后追缴”的原则,由各区政府作为各项税费追缴的责任主体,做到应收尽收。

  (四)关于解决配建公租房廉租房的会签建设项目及棚改回迁安置房不动产登记问题。对于依规配建有公租房、廉租房的会签建设项目,由城乡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依规组织会签,规划、消防等部门的会签意见可作为专项验收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对因建设主体缺失或不配合竣工备案导致备案所需材料、签章不全的,可由项目开发建设主体(或政府指定代办单位)出具不引发信访矛盾的承诺书,实施容缺受理,由市住建部门为配建的公租房、廉租房及棚改回迁安置房项目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及时接收、分配并备齐相关材料后,转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关于零散户办证问题。对项目绝大多数购房人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但因开发企业注销、失联等原因无法配合或不予配合,致使部分零散购房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可依据购房人现有材料(购房合同、购房票据、拆迁安置协议、进户证明等能够部分证明房屋权属材料之一的),由购房人提出申请并出具房屋权属无争议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书,并在市级媒体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门户网站公告1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税务部门据此核税、征税,再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楼宇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同类其他权利人办证情况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此类房屋其后再次转让的,受让人须延续承诺。

  (六)关于项目未按规划审批建设部分房屋办证问题。对于项目超建部分(如阁楼、地下室、裙房)以及占压道路红线等的房屋,拆除确实影响居民住宅安全性和楼的整体结构,由市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权属登记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住建、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等部门依规完成会签认定、完善基础材料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按规定追缴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并实施追责。

  (七)关于未解除抵押、查封等涉法涉诉房屋办证问题。由各区政府负责,立即组织有关购房人进行集体诉讼;人民法院尽快审理、尽快判决,并出具相关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由不动产登记部门据此为购房人办证。其中,对查封房屋,由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提起执行异议,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并解封后,由不动产登记部门为购房人办证。

  (八)关于房改历史遗留不动产权证手续问题。对于“无主产”、“弃管产”及未办理权属登记的公有住房,属于项目整体未办理权属登记的,纳入会签范围;属于项目遗留的零散公有住房,由各区政府牵头组织,对房屋和承租人进行公示确认后,按照历史遗留问题处理程序办理房改售房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房改遗留问题会签书》意见为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收取房改售房款并暂时存入国有资金专户。对单位已自行收取房改售房款但未归集到房改资金专户的,不再归集相关款项,购房人以售房单位出具的房改收据为依据,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对于棚户区拆迁安置前未办理房改售房手续,导致无法按照产权房置换的市直管和单位自管公房,经房改售房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由承租人按照棚户区房改售房最低限价计价后,向产权单位补交房改售房款,视为补办房改售房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房改售房行政管理部门审批意见、交款收据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按照产权调换形式为被动迁承租人办理新安置房屋不动产登记。对因产权单位手续不全等原因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房屋,由区房屋征收部门参照棚改征收政策直接对住房进行征收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依据本方案,进一步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制定详细计划,选派精干人员,科学组织推进。各区政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要按月向市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办理工作进展情况。

  (二)强化协作,形成合力。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配合,建立市、区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办证效率。对在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市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三)重点督办,跟踪问效。对于全市加快推进历史遗留项目不动产权证办理工作整体推进情况,由市政府督查部门牵头进行督办,确保各地区、各部门高效协同、按期推进。对无故推倭、有令不行、配合不力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来源: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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