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黑(2018)哈尔滨市不动产证明第0157101号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
抵押权 |
|
太平区和平小区42栋1单元3层1号 |
抵押人:李金龙 |
公告单位: 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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