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商品房、二手房(个人)转移登记核税所需材料
根据税务部门征税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商品房、二手房转移登记时,纳税人应依法主动向税务部门提交核税所需材料作为完税依据,核税所需材料主要有:
一、纳税人为境内自然人的,需提交居民身份证(现役军人需提供军官证、士官证)、户口簿、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其中:
1.如买(或卖)方夫妻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应提交夫妻双方各自的户口簿。
2.有曾用名的,需另外提交曾用名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
3.未成年子女可提交身份证或户口簿。
4.买(或卖)方为单身的,离婚的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离婚判决书,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应标注为“离婚”;丧偶的户口簿应标注为“丧偶”或在已故配偶的户口簿页标注为“注销”。
5.已婚现役军人需提交结婚证,未婚需提交现役部队相关部门证明。
二、纳税人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境外自然人的,需提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国外长期居留身份证件;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向外籍人员签发的居留证件,或者其所在国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商品房完税的纳税人只提供购房人及家庭成员核税所需材料;
办理二手房完税的纳税人需提供买卖双方及家庭成员核税所需材料。
四、申请办理商品房、二手房转移登记时,纳税人可在受理大厅免费复印核税所需材料,并在预受理后持核税所需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税务窗口进行核税、完税。
五、有关核税及完税标准,按照税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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